《管子·牧民》中有语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百姓的粮仓充足,丰衣足食,才能顾及到礼仪,重视荣誉和耻辱。这句话指出了个人基本物质需求的满足在个人全面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句话所蕴含的道理在现代社会仍然适用,对于生活在现代国家的公民而言,只有社会经济权利得以实现,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方有保障。
一、什么是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概念。它由经济自由权和社会权组合而成,其内涵既包含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包含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实现的、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经济权利包含哪些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由一系列子权利构成,我国宪法对此主要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财产权
公民的财产权被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公民享有私有财产权意味着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但公民的财产权可以因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而受到限制,对此公民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财产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保护财产权是经济繁荣的前提。
(二)劳动权与休息权
劳动权和休息权分别被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与第四十三条中。劳动权与休息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由选择职业、选择工作地点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要求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最长工作时间、规定最低劳动条件的权利;要求国家发展休息和修养设施的权利;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权利;在失业情况下获得国家援助的权利。
(三)退休人员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对退休人员实施社会保障,这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被规定在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同时,宪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主体为年老、疾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住房权及基本医疗保障权。
(五)受教育权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受教育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习的权利;二是接受无偿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教育无偿化;三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适格条件接受相应教育的机会。
三、为何说社会经济权利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公民获得自由与独立的基础
个人自由和独立不能脱离经济上的保障而存在,一个人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其他活动。财产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是人们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如果一个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则他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公民获得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的基础。
(二)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生活状况,会影响到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水平。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促使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个人的社会化需要以客观物质基础为前提,在实现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往往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关注度也更高。
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是对公民生理需求这一最低需求的满足。只有公民的生理需求得到了满足,才有动力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才可能追求并实现其他权利。
(三)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各方面保障
某些公民权利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各方面的保障。
公民劳动权与财产权的实现,使得公民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且所获得的财产不受非法剥夺。财产的安定状态为公民实现其他公民权利提供了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使公民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得以提升,为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智力支持与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实现则为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时间保障与精力保障。
四、如何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一)消极层面
从消极层面而言,国家不得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享有进行不合法的干涉。
(二)积极层面
从积极层面上而言,国家要保护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同时也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
在立法方面,国家应以社会经济权利为核心,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引导,以国家现阶段经济制度以及宏观经济政策为基础,以现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为参照,逐步构建包含《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相对完整的社会经济权利法律体系。
在行政方面,政府要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关注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要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逐步建立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促进公民各项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
在司法方面,应加强对于包含着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各项权利的救济,使抽象的基本权利在具体的场景中转化成为一种可以实现的可期待利益。(消息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