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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发布日期:2020-06-29     作者: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编辑:潘懿     点击:

2008年,我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企业等用人单位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学习本部分内容,了解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接触的相关知识,增强就业求职中的法律意识,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知识应对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一般有以下三个要求: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如果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什么结果?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后,劳动关系消灭,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工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2倍月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支付2倍月工资(共计11个月),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一】

小王尊龙凯时毕业后被星河公司聘用,双方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小王于2016年7月1日起上班。之后,小王于星河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经小王要求,星河公司最终于2016年9月1日与小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自8月1日到8月31日期间的两倍工资。若小王在9月1日时拒绝与星河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小王终止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小王经济补偿。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案例二】

小张与长河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后为35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此案中,长河公司与小王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试用期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而长河公司与小王约定的试用期须在2个月以内。小王试用期工资3000元,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2800元,同时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0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即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

小李是某染厂染工,偶感不适去医院检查,医院查出职业病,后该厂大约有40名员工查出类似病症,该染厂怕担责任将包括小李在内的40名员工开除, 本案中,小李查出职业病,某厂怕担责而开除员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三)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1.经济补偿,是指当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时,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7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

2.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所以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五、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短期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至72条的规定:

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消息来源: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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